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协会动态>>通知公告/09
上海科普创作“签约作家”实施条例(试行)
[2009-01-09 20:55:59]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科教兴市”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促进上海科普作品的创作繁荣,加强科普创作的责任感,推动上海科普创作队伍的发展,以立足上海,辐射长三角,营造有利于创作和传播科普精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特实施上海科普创作“签约作家”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签约作家”)。
    第二条  上海市科协授权上海市科普作家协会、上海市科技传播学会组成“上海市科普创作‘签约作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的职能和主要任务是审定上海科普创作“签约作家”工作计划, 聘请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审查批准专家建议推荐的资助项目,指导、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普作家协会内),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管理资助项目的出版成果,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资金预算和决算并报管委会审批等。
    第四条  管委会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签约作家”的科普创作项目进行评审,并对完成上交的资助项目进行验审。
    第五条  “签约作家”资助资金用于资助科普作家以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及科学人文、诠释科学知识的原创性科普创作,具体资助范围:(1)自然科学范围的优秀原创性科普著作;(2)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原创性科普著作,包括对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加以科普化的作品、有利于国计民生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科普读物;将重大科学发明和前沿科学理论,以浅显通俗的语言、图象或以科学幻想的方式予以表达的原创作品。这些科普作品既包括纸媒,也包括广播、影视、美术、网络、展教等媒介形式。
    第六条  “签约作家”的申报对象:以上海市科普作家协会和上海市科技传播学会的会员为主,具备一定的科普创作经历和曾著有较为成功的科普作品,可以是申报者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但须有创作责任人;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申请资助合作选题,须有全体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意见书。
    第七条  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上海科普创作“签约作家”申请书》一式四份,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管委会批准立项,方可获得“签约”资格。签约期限一般以一至二年为期,特殊情况可酌情续签。
    第八条  管委会根据“签约作家”创作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发经济资助,资助额、拨付方式视创作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需另行签订经费使用及拨付协议。
    第九条  “签约作家”的科普作品完成后,由上海市科普作家协会、上海市科技传播学会推荐并选定出版单位或传播途径。
    第十条  “签约作家”的科普作品,在出版或宣传时,须附有统一的资助标识,版权页上印有资助的字样。
    第十一条  本《实施条例》由上海市科普作家协会、上海市科技传播学会共同解释。

上海市科普作家协会
上海市科技传播学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2008年协会工作总结暨2009... 下一篇: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个人、团体会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