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个人会员:
(一)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出版图书2种以上,播发短篇作品10篇以上)的科普作品的作者、译者、美术工作者、影视工作者、评论工作者;
(二)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三)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国性科普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的作者、编者、译者;
(四)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活动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和成绩显著的科普创作组织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审和编导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学生会员:
(一)参加本市科普征文并获得奖项的大中学生;
(二)参加本会组织“科普创作培训班”结业的本市大学生;
(三)热爱科普创作,并有科普作品发表的本市大中学生。
团体会员:
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须经本会会员介绍或组织推荐,并附交申请者的代表作品或有关介绍材料);
(二)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具备入会条件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编印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生会员: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编印资料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选派人员为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权;
(二)向常务理事会推荐合适的人选为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成员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编印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从事科普创作、科普宣传和科普理论研究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团结和培养热心科普创作的积极分子。
学生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实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在校团结同学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普创作实践。
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的,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与本会失去联系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选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彰奖励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为本会作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创作和创作研讨活动,并设立组织工作委员会,协调联络部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有偿服务联系和日常具体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由理事会补选,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和主持。
须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会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正式进行,选举负责人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有授予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联系和开展工作的权力;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分工或受理事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负责学会的经费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协调联络部,处理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