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作家协会章程五、六章
[2008-10-20 09:58:32]
第五章 组织关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积极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参加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项目经费;
(三)政府部门资助和项目经费;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六)下属经营机构上交的利润;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理事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